燃料油(期货)检验细则

(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检验细则由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指定检验机构联合制定。

第二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检验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检验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上海交易所燃料油交割检验业务按本细则进行。

第二章 检验流程

第一部分 入库检验

•  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报验

燃料油期货实物交割检验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必须在货物进库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委托。在进行委托的同时,应按照货物不同来源提供下列相关文件:

•  对进口货物,且大船直接靠卸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提供货物的品质证书、数量证书、提单等相关文件;

•  对从广东地区锚地过驳的进口货物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在驳船装货后要求相关检验机构以有效封识进行封舱以备卸货前查验,并向指定检验机构提供大船的品质证书或进口地商检机构的品质证书、商检的驳船计量记录单,铅封记录等。

•  对国内货物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在货物装船后,委托检验机构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标准对货物进行检验。委托人应向指定的检验机构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数量证书。

•  对非船舶运输的货物进行入库交割的,参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指定检验机构同委托人、指定交割油库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有关货物交割安排的动态,安排检验事宜。

•  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1 .入库前

1.1 计量

1.1.1 了解岸罐所具备条件。计量岸罐必须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部门标定 , 并有有效期内的罐容表;罐区扫线设备符合要求,泵浦、阀门、管线布置清楚,能够对阀门进行施封。

1.1.2 检尺前查明输油管线内存油情况,使其在输油前、后保持相同状态;对于不是单罐单线的罐区,应对相关的管线阀门关闭并加封。

1.1.3 会同库方计量人员共同进行测量液深或空距及底水深度,测量液温、罐区气温。如果计量完毕 8 小时内未泵油的,应在开泵前复测,并以复测结果为准。

1.2 取样

1.2.1 样品种类 :

A1 样 — 入库燃料油单独船舱或单一装载容器样品 ( 多个 )

A2 样 —A1 样之配比混合样品 ( 一个 )

B 样 — 货物入库前岸罐样品 ( 一个 )

C 样 — 货物入库后岸罐样品 ( 一个 )

1.2.2 取样标准: ASTM D4057

1. 2.3 A 1 样的采集

1.2.3 .1 取样时间:货物开卸前。

1.2.3 .2 样品数量:正常情况下每个船舱或单一装载容器取一套平衡样品, 2 (升)× 2 (罐),加封; 2000 吨以下(含 2000 吨)交货船只在保证样品代表性的前提下可抽取全船混合样品, 4 (升)× 2 (罐)。

1.2.3 .3 样品的传递和保存:两套样品封存于检测机构指定地点,需要检测时开启其中任意一套进行单仓检测或根据船舱配比,用单仓样品混成全船综合样进行检测。

1.2.4 B 样的采集

1.2.4 .1 取样时间:货物进罐前。

1.2.4 .2 样品数量:每个油罐取一套平衡样品, 4 (升)× 2 (罐),加封。

1.2.4 .3 样品的传递和保存:两套样品封存于检测机构指定地点,需要检测时开启其中任意一套进行检测。

2 .入库后

2.1 计量

2.1.1 入库后静置时间不低于 6 小时。

2.1.2 检查阀门封识及管线存油情况。

2.1.3 会同库方计量人员、委托人共同进行测量液深或空距及底水深度,测量液温、罐区气温。

2.2 C 样的取样

2.2.1 取样标准: ASTM D4057 。

2.2.2 取样时间:货物进罐后,与油罐计量同时进行。

2.2.3 样品数量:每个油罐取两个平衡样品, 4 (升)× 2 (罐),加封。

2.2.4 样品的传递和保存:两套样品封存于检测机构指定地点,检测时开启其中任意一套进行检测

3 .计算复核

•  检验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

•  指定检验机构实验室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  所有进行检验的实验室和对检测样品进行分包检测的分包实验室,必须具备 CNAL (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或同等级别以上认可。

•  样品检测流程

3.1 C 样品检验合格,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终止。

3.2 C 样品检验不合格, B 样品检验不合格, A2 样品检验合格,检验终止。

3.3 C 样品检验不合格, B 样品检验合格, A2 样品检验不合格,检验终止。

3.4 C 样品检验不合格, B 样品检验不合格, A2 样品检验不合格,检验终止。

3.5 C 样品检验不合格, B 样品检验合格, A2 样品检验合格,对 A1 进行不合格项目单独检验,检验终止。

第二部分 出库检验

•  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报验

委托人必须在货物出库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委托。在进行委托的同时,委托人应提供交割货物的仓单数量,指定交割油库应提供储存油罐编号等相关资料。检验机构同委托人、指定交割油库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有关货物交割安排的动态,安排检验事宜。

•  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1 .出库前

1.1 计量

1.1.1 按照本章第一部分第二条 1.1.1 ~ 1.1.3 执行。

1.1.2 对于 1000 吨以下货物 , 可选择流量计计重,出库前做好准备工作,记录初次数据。

1.2 取样

1.2.1 取样标准: ASTM D4057 。

1.2.2 取样时间:货物出罐前,加温循环后。

1.2.3 样品数量:每个油罐取两个平衡样品, 4 (升)× 2 (罐),加封。

1.2.4 样品的传递和保存:两套样品封存于检测机构指定地点,检测时开启其中任意一套进行检测。

2 .出库后

2.1 计量

2.1.1 出库后静置时间不低于 2 小时。

2.1.2 检查阀门封识及管线存油情况。

2.1.3 会同库方计量人员、委托人共同进行测量液深或空距及底水深度,测量液温、罐区气温。

2.1.4 采用流量计计重时读取末次数据。

2.2 油罐存油取样以测量密度。

3 .计算复核

三, 检验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

1 .指定检验机构实验室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2 .所有进行检验的实验室和对检测样品进行分包检测的分包实验室,必须具备 CNAL (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或同等级别以上认可。

 

第三部分 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一、检验报告分重量报告和品质报告两部分,一正二副。

二、在现场检验完毕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可根据申请人要求在检验规程允许的范围内尽快提供报告。

三、正常样品保存一个月,争议样品保存至争议完毕(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细则向上海期货交易所备案后实施。

第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 ( 联合 ) 。

第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自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合约挂牌上市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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